南投縣政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自行迴避及身分關係揭露注意事項

南投縣政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自行迴避及身
分關係揭露注意事項總說明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三條,並自同年十二月十三日施行迄今,相關疑義說明散見於各法規及函釋中。其中有關公職人員未依法自行迴避、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間進行補助或交易時違反禁止規定,或雖符合例外允許規定,但卻疏於揭露身分關係等情,本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均訂有罰鍰規定。
為使南投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本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對本法所規定之自行迴避、辦理補助公告之方式、補助及交易行為前後之身分關係揭露等應辦理之事項能有明確認知,特訂定「南投縣政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自行迴避及身分關係揭露注意事項」。全文共九點,要點說明如下:
一、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適用對象。(第二點)
三、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時應辦理之事項。(第三點及第四點)
四、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受理補助案申請前辦理補助公告之方
式。(第五點)
五、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
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成立前後應辦
理之事項。(第六點及第七點)
六、補助及交易行為成立之時點認定。(第八點)
七、實務執行疑義說明。(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