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調整任教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原住民族語老師及原住民族語文專長之教學支援老師資格,詳如說明。
一、 查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113年8月21日共同召開「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第3屆第1次會議」委員提案決議及原民會評估報告結論,通過原住民族語認證中高級者,得擔任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族語老師。
二、 為使擔任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族語老師調整後之資格適用於114學年度,國教署已同步辦理修法作業中;請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修正發布後,再行辦理族語老師聘任事宜,以符規定。
三、 另為符應新制,有關族語老師應具備資格,其中取得教學支援老師合格證書一事,113學年度前取得原住民族語認證中高級,並曾參加本縣辦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培訓36小時,但未取得教學支援人員合格證書者,請備妥以下資料寄至本府教育處學管科(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換取合格證書。
(一) 申請表一份。
(二) 原住民族語認證中高級合格證書影本一份。
(三) 參加本縣辦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培訓36小時研習證明影本一份。
二、 為使擔任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族語老師調整後之資格適用於114學年度,國教署已同步辦理修法作業中;請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修正發布後,再行辦理族語老師聘任事宜,以符規定。
三、 另為符應新制,有關族語老師應具備資格,其中取得教學支援老師合格證書一事,113學年度前取得原住民族語認證中高級,並曾參加本縣辦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培訓36小時,但未取得教學支援人員合格證書者,請備妥以下資料寄至本府教育處學管科(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換取合格證書。
(一) 申請表一份。
(二) 原住民族語認證中高級合格證書影本一份。
(三) 參加本縣辦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培訓36小時研習證明影本一份。